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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平等教育法(以下簡稱性平法)於112 年8 月16 日修正公布,針對校園性別事件增加第3 條第3 款第4 目規定: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: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,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,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」 

此外,性平法第21 條第1 項規定:「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,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;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、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、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、主動迴避陳報事項、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、程序及救濟方法。」


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(以下簡稱防治準則)於113 年3 月6 日修正發布,第8 條規定如下:「(第一項)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(第二項)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(第三項)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。」 

請全體教職員工遵守專業倫理,確保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是建立在尊重和專業的基礎上,保障學生權益,創造一個安全、尊重和公平的學習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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