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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本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號公告(諒

達)辦理。

二、旨揭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:

(一)考量學童成長速度之差異性,放寬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

填補助施作年齡條件,由原6至9歲,修正為6至12歲。

(二)考量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區域資源差異及服務缺口,並

鼓勵家長攜帶兒童至院所施作,俾利醫事人員直接提供

主要照顧者兒童口腔保健衛教指導,爰擬差別給付方

案,由原每案補助500元,修正為6歲以下一般兒童社區

巡迴服務每案補助450元,特殊兒童(12歲以下之低收入

戶、身心障礙、設籍原住民族地區、偏遠及離島地區兒

童)之社區巡迴服務每案補助600元;醫療院所執行維持

每案補助500元。

(三)為推廣幼兒整合性健康照護包含定期口腔保健、疫苗接

種及健兒門診,俾利幼兒專責醫師了解兒童口腔保健時

程並提供主要照顧者相關資訊與轉介牙醫院所,修正

「兒童牙齒塗氟服務對象資格查核」,由原檢視健保

卡,修正為檢視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(「兒童塗

氟補助時程與紀錄」)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

塗氟保健服務前,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

務,並於黃卡填寫該次施作日期並加蓋院所戳章。6至12

歲特殊兒童(低收入戶、身心障礙、設籍原住民族地

區、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)若無留存兒童健康手冊,可

至國民健康署網站(https://www.hpa.gov.tw/Pages

/EBook.aspx?nodeid=1139)下載列印兒童健康手冊第4頁

「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表」使用。

(四)為優化服務品質,兒童牙齒塗氟服務之氟濃度由原「至

少8,500ppm以上」修正為「至少22,600ppm以上」;另,

依據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定義,更新「原住民族地區

及偏遠地區一覽表」。

三、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,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

日止,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

手冊之宣導期,惠請協助加強宣導。自112年2月1日起,服

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,特約醫事服務機

構不提供此服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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