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檢送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1份,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,轉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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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1份,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。
- 上傳附件-01: 1140910行政院函.pdf
- 上傳附件-02: 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修正.pdf